12月2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就《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近年来,广东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请问我省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这次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对于完善我省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什么意义?最后想请问接下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其他立法计划可以透露吗?
杨迪:谢谢您的提问。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引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截至目前,由我厅牵头实施的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即将施行的这部《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一共有10件,内容涵盖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比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此外还有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用核安全、环境宣传教育等重点领域法规,基本构建起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首部“小切口”立法,从立法体例上,《条例》不设章节,篇幅精炼,高效利用立法资源。从规范内容上,《条例》立足生态环境教育这个切入点,立法目的明确,问题指向清晰,解决发力精准。《条例》切口小、发力准、行得通,对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尝试。
接下来,我厅将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继续围绕国家新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领域,推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持续构建覆盖生态环境各要素、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协同治理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蓝天碧水净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