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宏奇就《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部门和监管重点单位的要求答记者问。
南方日报记者:政府部门和监管重点单位是保护环境的主要力量,《条例》对政府部门和监管重点单位有什么要求?接下来希望他们担负起怎样的责任?
蒋宏奇:就像你刚才说的,政府部门和监管重点单位是生态环境教育的主要力量。《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对政府部门和监管重点单位的生态环境教育作了重点安排,也做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我简单介绍一下。
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要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三是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四是重点压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
对监管重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三条,大概有六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监管重点单位的员工培训计划;二是要求监管重点单位通过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三是对监管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四是要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五是每年要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六是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等重要显著的位置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