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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

B类)

粤环函〔201784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刘小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广东应补好‘环境保护’这一课 ”的建议》(第1704号)收悉。你们在建议中强调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到了践行新的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绿色经济发展,针对环保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环境执法、企业税负、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建议,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契合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会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认真组织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改革关情况。

(一)充分认识“省以下环保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2016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此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二)认真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我省高度重视“省以下环保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已成立由省领导兼任组长、副组长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全局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央改革精神,此次改革主要围绕着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调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监察体系、改革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等核心内容。一是调整环境管理体制。明确了环保机构、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四个不同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包括调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构建环境监察体系,改革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二是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统筹解决好环保机构和人员身份编制问题,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三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按照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已草拟形成《广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下一步,我厅将加紧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全力推进环保管理体制垂直改革各项工作。  

二、关于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有关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深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出台了《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在理顺执法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编制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加强环保保护工作, 2006又专项出台实施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在全省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措施有:一是整合职能。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即“两个相对分开”: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二是规范设置。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各级环保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环境监察处、科、股”,同时加挂“环境监察分局”。三是统一编制。改革后,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我省现有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核准编制2408名。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已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制,有力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体制机制保障。

(二)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市县(区)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2012年初,我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标准化达标验收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水平的提升。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我厅在资金、技术、仪器等方面给予了倾斜,积极协调督促地方政府,争取人员编制、用房、业务经费上的支持,扎实稳步推进县级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普遍基础较差,且区域发展不平衡,基层环保部门特别是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监管能力相当薄弱,尽管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与地方的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下一步,结合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我厅将进一步协调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对我省各地尤其是县级环境监管能力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协调国家环保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以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为重点,深入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装备配置,全面提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强化岗位培训工作,提升执法队伍素质。2016年,组织53名环境监察干部参加国家级岗位培训班,其中包括省本级环境监察干部13人,地市级及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40人。举办了4期省级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班,共66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涵盖环境监察法律法规、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等课程,提升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关于构建“大环保”共治格局有关情况。

(一)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中央设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破解环保工作难题、扭转被动工作局面。

一是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1128日进驻我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以赴配合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们举全厅之力承担各项协调联络工作,积极推动发现问题和交办案件的整改落实。在省纪委、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指导下,联合有关部门组成8个案件督办组,实地督导各地案件办理和问题整改情况。各地建立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案查处和督办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处理交办案件,层层压实责任,立行立改,逐条抓好落实。对工作责任推诿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启动问责程序;对交办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对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严格予以追责,有力推动了一大批长期困扰人民群众、影响环境质量的“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截至201761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4403件,各地已责令整改企业6258家,立案处罚企业3395家,拟处罚金额1.5亿元,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7人、刑事拘留113人,约谈1339人,问责873人。

二是抓好督察反馈问题的后续整改落实。20174月,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向广东省反馈了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我省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马兴瑞省长为组长的“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向国家上报了《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就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切实推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通过这次督察及督察整改落实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强化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了部门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有力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一大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62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正式在我省确立起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由“督企”向“督政”与“督企”并重转变,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今年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整改和督查督办,我省将正式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地级市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将充分利用好这把利剑,借势借力,推动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我省将出台《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厘清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环保职责,压实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责任,强化政策保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开展大气与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从局部改善转向全面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广东省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从全省调集约2000名环境执法人员,进驻广州等9市,开展为期9个月、18轮次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这是我省省级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的环保专项督查行动。本次督查的主要目的是:巩固提升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强力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力争实现全省空气质量三年连续稳定达标;严查违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各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工业绿色化发展;督促各地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认真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此外,通过督查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不断提高全省环境执法水平,积极探索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新模式新机制。本次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将通报地市政府,各地市建立问题清单,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依法查处,对督办问题逐一销号,确保整改落实。

(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制度。广东省积极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由各级政府主导,按照 “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目标,对重点污染源、重点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体系。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各县级人民政府已全部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及其公开工作。

我省通过督促各地政府明确监管网格空间边界,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全省逐步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化监管落实到位。各地涌现了一些特色做法。深圳市部分区在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过程中,以“织网工程”社会管理工作平台为基础,完善环境类事件的分级分类和统一编码,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事项分拨处置机制,充分整合市、区(新区)和街道各级网格的设施、系统应用和信息资源,突破部门界限,促进资源共享,有效满足环境监管执法的信息需求。东莞市建设环境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平台。一是建立电子地图,把国控、省控、市控、镇控污染源通过gps定位系统,将污染源的位置在地图上标注出来;二是与市环保局业务系统对接,将企业的环保审批、验收、环保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在网格化信息平台显示出来;三是与移动执法系统对接,将日常监管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实时显示在网格化信息平台,使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一目了然。韶关市政府制定印发了《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佛山市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与“双随机”抽查制度相结合,建立了“环境监察“网格化+双随机”管理体系”,创新了环境执法管理模式,实现对污染源进行精细化监督管理,提高了执法效率,实现各级环保联动、资源共享。

(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我省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制度。2016年初,我厅印发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并据此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底,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均已建立双随机制度。其中,深圳配套建立专家库,使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参与双随机工作,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佛山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系统收集、更新日常环境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下一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将以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依托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以下简称街乡镇)、村和社区。一是街乡镇、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二是县级环保部门将环境执法力量下沉到网格内,负责指导、督促网格内的街乡镇、村和社区工作人员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是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网格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建立督查与稽查考核机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监管工作责任落地;四是我厅将各地级市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纳入省级督察内容之一,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四、关于“放管服”工作有关情况。

(一)推进环保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完成了权责清单和调整目录的编制,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落实权责清单制度。2014年,我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对本单位职能职权进行梳理,编制完成权责清单,并在省政府网站和我厅网站发布。2016年,按照《关于开展调整完善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增减相关职权事项,调整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要素,增加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问责依据、监督方式;按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制定行政职权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夯实基础。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我厅共有权责事项共计105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含14个子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8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责事项78项。

二是扎实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根据省编办关于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求,我厅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受理范围等要素,重构审批流程,完成我厅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并通过了省标准化院的标准合规性审查;加强办事窗口管理,编制印发《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按照省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工作。自2016年2月起,我厅按照省编办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标准编写规范》,将我厅14项行政审批事项标准(有效目录)录入“广东省行政审批标准编写录入模块”,并根据省编办的反馈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对相关事项的内容多次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我厅14项行政审批事项标准(有效目录)均已通过复核并确认。

(二)做好简政放权与优化服务。一是加大环评审批权力精简下放力度。我厅在2012年下放一大批环评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向,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环评重心下移,加大环评审批权下放和环评“瘦身”力度,逐步扩大广州、深圳等地级以上市的行政审批权限,促进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充分激发地方创新、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我厅于20155月实施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再次下放了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目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正在征求意见,拟进一步下放一批工艺较先进、污染防治技术较成熟、环境影响和风险相对可控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同时,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坚持贯彻集体决策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流程相关程序,严格实行“并联审批”,不再把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等作为前置条件。

二是强化主动作为优质服务意识。首先,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主动与发改、交通、经信等部门对接,全面掌握本地区产业规划和重大项目信息,特别是要围绕我省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交通、能源、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阶段提前介入,及时提出专业意见建议,避免因决策失误、项目缺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掌握工作主动权,推动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其次,依法履职、严守底线。立足环保分区控制,严格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对不符合功能定位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敢于坚定立场、挺直腰板,依法依规、有理有据予以否决,坚决守住环保底线,防止在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上出现战略性失误。最后,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厅今后要更多侧重于强化环评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规范和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推动建立阳光、便民、高效的环保审批服务机制。

(三)全面落实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排放许可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部署,根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的工作安排,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的治污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工业污染防治新机制。

一是以督促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全面达标排放为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更大的决心、更硬的措施,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督促工业污染源逐步全面达标排放。二是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基本原则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三是以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为路径导向。企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主动、及时按照全面达标排放要求进行整改并依法向社会公告,积极推动污染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四是以分步骤分阶段为工作方式。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石化、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全面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五、关于环境和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有关情况。

(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一是环保专项执法行动。2003-2014年,我厅按照国家部署,会同省发改、经信、司法、住建、卫生、国资、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危害群众环境权益和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钢铁行业专项执法、水泥玻璃行业专项执法、生猪规模养殖场专项执法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了一批污染企业。

二是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省质监局组织全省质监部门开展了2016年“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及“双打”行动。其中,围绕节能环保,深入开展汽车及其配件、汽柴油等专项行动,其中汽配专项执法出动执法人员728人次,立案查处案件40宗,涉案货值30万元,罚没款29万。

(二)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2015年,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省政府转发意见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省政府成立了有17个部门参加的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我厅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各地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土政策”,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2015年全省共检查排污企业35.4万家次,立案15372宗,下发处罚决定书15361个,限期整改企业11087家,关停企业1845家,罚没金额5.24亿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9宗,查封扣押案件750宗,限产停产案件343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3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12宗,其中,立案企业数、罚没金额数、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分别较2014年同比增长13.9%43.5%24.0%。

2016年,各地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深入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2016年,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98.5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39万家次,立案19026宗,作出处罚决定15445个,限期整改企业9799家,关闭或停产企业3194家,罚没金额6.84亿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2宗,查封扣押案件1865宗,限产停产案件431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4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83宗。各项数据与2015年相比均有明显增长,其中立案企业数、罚没金额数、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分别较2015年同比增长23.77%30.53%22.76%;实施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的案件增长超过一倍,执行新环保法各项配套措施案件数量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金额均居全国前列。

20171-4月,我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6宗、计人民币1107.3万,查封扣押案件362宗,限产停产案件累计92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3宗,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累计85宗。较2016年同比,除限产停产案件稍有减少外,其他四类案件同比增长60%28.37%65.79%16.44%

六、关于环境经济政策有关情况。

(一)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近年来,我省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收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减免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减免政策。2014-2016年,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取消或暂停征收了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缴款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2017年我省将继续按中央的统一部署,自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或停征3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6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研究出台我省收费减免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在落实好中央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我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了涉企收费的减免力度,研究出台了我省收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自20145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等3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每年为企业减轻负担约23亿元。在此基础上,2016年,根据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有关工作部署,部署全省自201641日起,分步免征堤围防护费等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经初步统计,2016年全年为企业减免相关收费金额约129.5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实现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经过以上清理减免,我省在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大幅降低。2016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比2015年下降19.6%,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的比重为14.3%,比2015年下降了6.2个百分点,体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成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推进简政放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等工作要求,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对已出台收费减免政策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收费基金减免工作的研究和调研工作。

(二)依法开征环境保护税。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1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总体思路是实现“费”改“税”,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和环保部门技术优势,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引导纳税人致力于节约资源、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使经济步入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一是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环境保护税属于新开征税种,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我省税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将同心协力,做好基础调研、税额确定、分析测算、系统调试、宣传培训等开征准备工作。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税法平稳落地。

二是严格执行税款减征缓征税款。 现行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以下无权制定税收减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已对减免税做出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税务部门将密切关注节能环保行业现状及发展动态,加强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反映行业企业涉水诉求。纳税人如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经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批准,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延缴。

(三)落实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20161月已经按照财政部要求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调研,并提供了详细的税收政策建议报送财政部,为财政部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政策建言献策,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已经进一步修订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加大了对环保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省国税局始终坚持管理与服务两轮驱动,支持我省绿色经济发展,严格贯彻落实过家家各项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让政策红利更好更广泛地惠及从事节能环保行业的企业,有效发挥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杠杆作用,阻力结构转型、优化升级。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关于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和绿色节能产品有关情况。

一是积极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工商部门积极推动信用公示制度的建立,初步建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工商部门将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统一对外公示。截至 20173月底,系统汇集了企业在内的全省 900 万市场主体的超过2000万条信用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了环保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抽查检查等信息。系统累计浏览次数达5.79亿次,通过信息公示,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推动了企业环保意识形成。

二是建立健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等规定,工商部门积极落实“双告知”工作。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涉及环保经营项目审批许可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同级环保部门。各环保部门按规定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履行管理职责。工商和环保部门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201612月,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我厅联合省工商局将环保违法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标准门槛准入引领作用。首先,发挥生产许可的准入把关作用。省质监局在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各环节,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产品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企业生产许可。对采用立窑等耗能大、污染严重落后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水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予生产许可。

其次,做好标准化顶层设计。我厅联合省质监局发布实施“广东省环保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充分发挥我省标准化技术机构以及省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作用,为环保产业相关单位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加强环保产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导或参与环保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四是推动健全优质高效产品体系。首先,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制定并更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突出产品质量安全严管。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职能的同时,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不环保产品、不环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经济发展。

其次,组织全省工业锅炉节能调研,形成《广东省工业锅炉节能工作调研分析报告》。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质监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将高效锅炉的推广应用和完成锅炉能效测试任务两项指标纳入了各级政府的节能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组织建设“锅炉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将能效测试机构的测试结果转化为服务社会的信息资源。近年来,省质监局共组织对1708套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了节能审查,组织完成了4948个锅炉型号的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各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共对3480台锅炉进行了能效测试,推动企业锅炉能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八、关于环保普法宣传教育有关情况。

一是推进地方立法,着力完善环保管理制度。2016年,我厅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加强环保工作法制保障为目标,积极开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新制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报请省政府审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已委托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调研起草。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起草、审议等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共答复各类相关立法征求意见稿100余份,力争将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体现在相关领域立法中。

二是狠抓普法培训,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环境保护部和我省的“七五”普法规划,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重点任务,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编辑《图说环境违法警示案例》手册,并在全省派发;将环境法制宣传纳入“六•五”世界环境日、“广东环保宣传月”等环保宣传活动,参与12.4宪法日宣传活动,重点开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主题宣传;设计制作和派发1000张橱窗宣传资料,宣传环保政策法规;组织厅领导上线省政府网站“政府工作话你知”微访谈栏目,围绕“十三五”全省水污染防治主题开展微访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广东省环境质量公报、曝光我厅查处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治理和重大项目建设等舆论热点问题,组织主流媒体进行专题集中采访;组织建立“广东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发布,通过微发布、微政务、微宣传及时宣传推介我省环保政策法规、环保工作成效、环境科普知识,服务社会公众;联合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举办第二届广东省中学生环保演讲赛,宣扬生态文明、环境法治理念。开展全民环保科普学习活动。建设环保科普知识题库,通过手机、网站、电视等媒体立体进行发布,动员公众参与学习,通过环保微课堂的方式进中小学,以“作答通关,有奖进阶”等有趣的方式鼓励大家踊跃参与,在此基础上开展“环保知识知多少,一站到底”网络和电视大赛,把全民环保科普学习引向深入。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你们针对我省环保落地提出的各项建议,契合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我们将在接下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建议、完善机制,将建设性意见纳入日常工作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性,为努力实现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环境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615

  (联系人及电话:孙贵义  020-852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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