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833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提案》(第2018020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厅会同省质监局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是破解环境监测任务繁重与环保系统监测能力不足、创新监测管理机制、降低监测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和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委在2014年将开展环境保护监测社会化工作纳入全省改革试点工作。我厅牵头积极推进该项改革,2015年2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几年的探索和推动,改革成效逐步显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城市越来越多,业务开放范围越来越广,为支撑政府和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环境监测社会化转入常态化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修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分别明确了环保部门监督职责和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二是出台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场准入、市场培育、市场运作、市场监管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三是制订系列配套文件。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了一批监管制度。
(二)规范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
一是规范受理工作。省质监局按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要求,在官网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质监局窗口公开环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申请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材料信息、填报须知、受理标准、办理流程、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法律救济等办理事项。二是规范评审工作。制定《广东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指导书》,指导评审员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规范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统一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尺度,规范并提高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质量。三是加强技术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省质监局组织权威专家成立了广东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家委员会及环境检测行业专业委员会,通过以技术专家带技术专家、以专业委员会抓技术评审专家队伍等形式,促进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质量提升。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在珠三角选取了深圳、佛山等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环境监测社会化。各有关城市结合工作需求,逐步加大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扩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范围和规模,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涉及环境质量、污染源和咨询服务类监测等。此外,依托监测协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我省成立了省环境监测协会和深圳市环境监测协会,开展对社会监测机构培训,制定并推动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深圳环保部门还组织了全国首次监测系统和社会监测机构共同参加的联合技术竞赛,既有效提升了社会机构的技术水平,又为管理部门掌握深圳市社会机构技术能力提供了依据。
(四)多措并举强化监管。
为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环保厅2017年组织专家抽查了4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在样品交接和保存、实验室分析、监测报告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厅领导主持召开约谈会通报了检查情况,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同时,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管理,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一期),按照标准化的环境监测作业流程,基本建立监测过程留痕监控管理。该管理平台面向环保部门具有监测方法库、评价标准库、任务委派、进度跟踪、信息查询统计、GIS综合应用等功能,面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具有仪器设备库、人员管理库、监测方案备案、采样现场APP、分析流程监控、自动形成监测报告等功能。管理平台经佛山、东莞、肇庆等市试用,目前正推广至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各试点城市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包括:一是进行质量抽查。组织辖区内监测站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人员、仪器、质控、采样、分析和标样考核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现场纠正,并书面通知监测机构进行整改。二是开展比对监测。根据招标合同要求,对承接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同时采样比对监测,对于出现偏差较大的派专家到监测机构查找原因。三是建立环境监测监理制度。引入监测监理机构,环境监测监理机构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对承接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监测质量监督措施。四是通过“生态环境网络投诉举报”平台等受理环境监测质量投诉,针对投诉问题,迅速响应,及时核实,立即处理。五是在合同中明确罚款要求。制定委托监测参考合同样本,在合同中规定凡在质控抽查和原始记录抽查中发现未达到要求的,扣除相应数额的监测服务费,按次数累计。六是定期向受检企业发放《监测质量意见反馈表》,对监测机构的质量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质监部门采取省级样本抽查、市县两级尽可能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形式开展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和“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进行处罚。去年以来,省质监局组织我省环境检测行业权威专家对涉及环境检验检测的标准进行全面梳理,率先建立环境监测行业检测能力标准化数据库,确保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通用化、标准化、一致化,以利于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管评价。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接下来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切实提高全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环保厅草拟了《广东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正在按程序报批,拟近期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二)进一步严抓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工作。质监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在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的前提下,通过严格技术评审质量、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能力评价考核、严控仪器设备自有率等方面严把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准入门槛,坚决将资金实力低、人员技术水平差、严控仪器设备自有率低等不具备环境检验检测能力的企业挡在行业市场之外。鉴于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制度的设立权在国家,我省将按国家要求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一是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质监部门联合或各自通过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不规范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将监测质量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活动不规范、被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充分发挥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三是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将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依法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通过“信用广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各级信用网络及时公开披露。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宣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自律。
(四)依法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充分发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部门间环境监测协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辐射和污染源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环保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恳请日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继续关心、支持我省环保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俊 020-8753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