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992号
麦荣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区域环评+清单式管理”环评审批改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佛山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环评管理制度改革情况
近年来,我省以“放管服”为核心,通过优化分级审批权限、推行并联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持续推进环评管理制度改革。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一是持续优化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规定,2013年以来,我厅每隔两年修订一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将大量工艺较先进、污染防治技术较成熟、环境影响和风险相对可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今年1月,我厅又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改革、“数字政府”建设等要求,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明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并创新提出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二是不断完善环评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并联审批”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与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水保审批等实行“并联”审批,不再互为前置。需开展技术评估的项目环评,纳入审批程序,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技术评估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部门意见由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并纳入审批时限,不再由建设单位征求。此外,进一步优化环评编制介入时段,对高速公路、铁路等项目,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至初步设计阶段,避免了因线位调整等建设内容重大变动而造成需重新报批环评的问题。
三是推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2013年以来,我省深圳、东莞等地在环评审批管理上大胆创新,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备案制,大幅减少环评审批量,腾出精力促进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这项创新做法直接促进了此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订。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署,我省及时全面实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
(二)注重全过程改革,着力提高管理质量。
一是强化战略规划环评,事前“划框子”。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顺利完成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工作,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指导我省区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近年来,我省持续稳步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工业园区、高速公路网、普通省道网、轨道交通、港口、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均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并要求所有工业园区均推行“三线一单”管理。同时,严格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在强化规划环评要求“落地”的同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简化要求。
二是完善管理程序,事中“严审批”。我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及厅内审查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将技术评估纳入审批程序,实现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网上监管;对内,进一步明确了初步审查、技术评估、分类审议等内部审查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强化集体决策,杜绝审批的随意性。
三是多管齐下,事后“严监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我厅近年陆续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为推动地方深化环评管理制度改革,严格履行环评审批职能,我厅每年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确保“放管服”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探索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今年1月,省政府修订印发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创新提出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地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落实,广州市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功能园区、电网专项规划等所包含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等试行告知承诺制;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试点“区域环评+告知承诺”改革,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批管理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东莞市对自来水生产供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公园等20类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佛山市也拟选取部分工业园区、产业类型相对明确的街道,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省实施了一系列环评方面的改革措施,但面对高质量发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以及“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环评管理工作仍有可以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任务仍然很重,环评文件内容简化的规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实,需要进一步通过探索精准改革措施来解决。
接下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积极吸纳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出台我省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是要求各地切实落实现行环评改革举措。严格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落实取消前置审批事项和并联审批要求。二是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深化环评制度改革,试行环评豁免制度和告知承诺制。如对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社会服务业等项目、已开展规划环评且建立环境管理“三线一单”的各类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现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工业改扩建项目,满足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同时,简化环评内容,结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以及政府开展的区域环境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概况、规划相符性分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与预测、公众参与等内容进行简化。三是做好改革保障工作。将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来开展,规划环评相关内容、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实施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的重要依据;以环评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为抓手,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我厅支持高明区在佛山市的指导下,开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 瑞 020-85516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