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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41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0〕363号


朱颖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的提案》(第20200241号)收悉,经综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噪声环境质量基本状况

  2019年,全省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达标率为90.1%,韶关、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汕尾、阳江、清远和揭阳等9市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为68.1%,仅惠州和清远2个城市噪声夜间达标率为100%。

  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6.4分贝。28.6%的城市(韶关、茂名、肇庆、惠州、梅州和揭阳等6市)区域声环境属于较好水平,66.6%的城市(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汕尾、河源、阳江、清远、东莞、潮州和云浮14市)属于一般水平,4.8%的城市(中山市)属于较差水平。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源构成以生活类声源和交通为主,分别占51.4%和34.2%。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8.5分贝,总体属于较好水平。其中,47.6%的城市(韶关、珠海、湛江、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清远、中山和揭阳10市)属于好的水平,38.1%的城市(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江门、河源、阳江和东莞8市)属于较好水平,4.8%的城市(云浮市)属于一般水平,9.5%的城市(肇庆和潮州2市)属于较差水平。

  二、我省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对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落实建设项目的边界噪声标准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求其必须配套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噪声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二是打造生态型声屏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开展环境保护设计,指导各地在公路沿线的环境敏感点设置完善的声屏障和隔声窗,组织实施惠清高速公路1个部级绿色公路示范工程,仁博高速公路、河惠莞高速公路龙紫段、鹤港高速公路(含洪鹤大桥)、花莞高速公路、云茂高速公路、河惠莞高速公路紫惠段、韶新高速公路7个省级绿色公路示范工程。

  三是大力整治机动车乱鸣喇叭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结合城市发展情况,在充分论证及征求市民意见基础上,科学调整禁鸣区域,将机动车乱鸣喇叭违法行为作为常态整治对象,建设机动车鸣喇叭声纳识别抓拍系统,各地以居民区、学校周边道路,飙车炫技易发路段,夜间货车通行的城市主要通道为重点,集中严查各类交通噪声违法行为,2019年全省共查处乱鸣喇叭交通违法14701宗。在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期间,加大考点周边道路的部警、用警力度,强化对各类交通噪声扰民行为的劝阻、打击,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

  四是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实施《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附近的施工现场应禁止使用产生高强噪声的机械设备,使用强噪声的机械设备宜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的一侧,并应当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加强重点时段噪声管控;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和构配件等在施工现场卸载时应轻拿轻放。

  五是持续加大群众对噪声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对群众多次投诉的噪声污染信访案件,以及转各地办理逾期未办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通报和督办,各地也不断健全完善投诉统一受理、限时办结机制,设立环保投诉热线“12345”并和110联动,及时解决群众投诉的噪声问题。

  六是严厉查处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广州市600多个在建工地安装了扬尘噪声监测设备,对施工噪声进行实施监测;珠海市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作为集中治理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建立夜间执法专班,立案查处546宗,罚款2733100元;湛江市组织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分片区、分时段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成立夜间执法管理队伍,加强对建筑工地超时施工噪声的整治;河源市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机制,对城区建筑施工项目严格实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环境监管。

  三、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声环境功能区规划调整进度缓慢。2017年我厅转发了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和区划图编制工作,2019年我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函》,通报了各地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进展,要求各地2019年10月完成划分和调整工作,但截至2020年8月20日,只有16个市正式印发,仍然有5个市正在走报批流程。

  二是交通运输噪声日趋突出,易诱发群体性维权事件。受区域规划布局混杂、道路与民居距离过近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等历史原因影响,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日趋突出,处理难度大,容易诱发群体性维权事件。另外,由于目前相关法规标准尚不够完善,对于道路在先、楼盘在后的情况,难以落实噪声防治主体责任。

  三是建筑施工噪声治理难,违法成本低。受施工场地、施工机械设备消声技术等客观条件所限,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难以达标,而生态环境、城管部门的监管手段非常有限,相比超时施工、缩短工期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违法成本不足以对施工单位的噪声排放形成有效制约。

  四是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来源难辨,监管主体不明晰。目前,社会生活噪声种类多、来源广、成因复杂,涉及公安、城管、生态环境、文化等多个部门,在处理社会生活噪声问题时,可以通过仪器判定噪声总量是否超标,但难以分辨具体噪声源,而噪声源又是确定管理部门的依据,容易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难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配合国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现行法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修法计划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生态环境部已先后多次组织各类咨询讨论会和修稿工作,我厅将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将您提出的有关工作机制、科学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和各部门法律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协同合作,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三是提高声环境综合管理水平。指导有关地市加快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并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规范客货流集中区域噪声管理,规范固定设备噪声源管理,理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执法模式,依托宜居社区创建工作,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建立高噪声施工设备管理,规范中午或夜间施工行为管理,推广应用轨道交通封闭式施工技术,设置施工工地噪声自动监测设施,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

  四是加大新技术的应用。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噪声投诉分类处理机制,应用先进防治理念和现代计算机技术,探索模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成效,为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发展与规划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五是强化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舒曼020-8753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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