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的通知
粤环函〔2019〕874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云浮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18〕104号)的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统一行使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职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和定期集中督察。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措施〉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9〕1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粤办发〔2017〕28号,以下简称《中央督察整改方案》)和《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粤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回头看”整改方案》)的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定于近期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对照《中央督察整改方案》《“回头看”整改方案》,重点对2019年6月底前需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察,并了解各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二、监察方式
采取调阅资料、走访交流以及现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察。
三、监察人员及时间安排
(一)人员安排。
1.第一组(广州、深圳、珠海市)
组 长:陈文生(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成 员:
余传林 (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主任科员)
陈琼青 (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干部)
李立锋 (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干部)
联系人及电话:陈琼青 1363220****
2.第二组(佛山、惠州、江门、肇庆市)
组长:言斌显(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察一处调研员)
成员:
李承杰 (省政府督查室主任科员,参加对惠州市的监察)
王廷祈 (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
黄艳贞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科长)
杨中浦 (珠三角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科员)
联系人及电话:杨中浦 1363225****
3.第三组(湛江、茂名、云浮市)
组长:郑希元(粤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成员:
高 艳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察一处主任科员)
杨雅舒 (粤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干部)
联系人及电话:高艳 1367626****
4.第四组(韶关、河源、梅州市)
组长:熊立(粤北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成员:
胡 健 (粤北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干部)
联系人及电话:胡健 1511219****
5.第五组(汕头、汕尾、潮州市)
组长:王战勇(粤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成员:
李亦群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察一处主任科员)
张伟东 (粤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科员)
黄昌吉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联系人及电话:张伟东 1392836****
(二)时间安排。
1.深圳、惠州市的监察时间为5月20日至22日,河源市的监察时间为5月20日至24日,具体监察行程由各组确定并另行电话通知。
2.其他市的监察时间和具体监察行程由各组确定并另行电话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根据监察内容,对照督察整改任务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梳理最新工作进展,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与监察工作无关的事项。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
(代章)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