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厅所属相关专家库的管理,发挥专家人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决策咨询作用,保障各项专家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决策、咨询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关专家库,并承担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建立专家库必须填写专家库建立申请表(附表1),报厅审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专家库须报厅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促进专家合理流动。
第六条 各单位选取入库专家除满足相应专业技术能力以外,专家入库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四)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五)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专家入库需通过各单位集体决策审核,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可予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聘期。聘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调整出库:
(一)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二)违反专家科研和评审咨询规定的,擅自泄漏咨询评审重要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声誉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和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管理细则要求的;
(五)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各单位选取专家参与评审或咨询等活动时,可采取随机抽取或针对性选取两种方式。专家使用严格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实行抽、用部门分离。专家的抽取使用需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出现“熟面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或咨询等活动;
(二)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评审或咨询等活动;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或咨询等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敏感隐私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评审工作有关信息,如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泄密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按照本办法制(修)订具体的专家库管理细则,管理细则应包含专家出入库要求、专家产生方式、专家抽取使用规则、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制度要求,管理细则报厅备案。各单位已建立的专家库管理细则应按本办法要求,做好制(修)订、报备。每年3月31日前向厅报送上一年度专家库使用情况报告和专家备案表(详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