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24〕3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按照《通知》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本《名录》不再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不宜将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四、本《名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同时废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
一、跨地级以上市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9.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10.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1.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12.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3.化工: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4.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5.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6.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7.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18.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19.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0.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工程
21.海砂开采。
22.海上风电。
(六)核与辐射
23.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24.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25.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26.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其他
27.油田、气田开发项目;新建磷矿、砷矿开采项目。
28.新建化学法(含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除外)。
29.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新建拆船项目。
30.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5000吨/日以上的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除外)。
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项目,以及佛山市辖区内第(九)项、东莞市和中山市辖区内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下列项目:
(一)核与辐射项目
31.核技术利用项目(含退役)。
32.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33.放射性污染治理: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海洋工程项目
34.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35.五十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工程项目。
3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37.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项目。
五、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