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25〕262号
韶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广东新丰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情况说明的函》(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及附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根据《情况说明》并经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广东新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属于《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的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结合省环境技术中心意见,我厅原则同意《情况说明》附件补充材料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情况说明》附件补充材料提出的涉生态保护红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其他环保要求仍按粤环审〔2025〕109号文执行。
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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