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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4〕237号
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DHL-HP-2024-H002)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位于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海安大道3号海安港应急泊位西侧。项目主要内容为:在海安港应急泊位1号、2号乘用车安检通道分别建设1间扫描大厅,并在每间扫描大厅内安装使用1套乘用车安全检查系统用于乘用车辆的安全检查,采用快速检查模式。两套乘用车安全检查系统型号均为TC-SCAN PVS200FT,属驾驶型乘用车辆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最大管电压200千伏,最大管电流1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