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州220千伏径南(铁铺)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5〕229号
项目名称潮州220千伏径南 (铁铺)输变电工程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州220千伏径南 (铁铺)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000730486030B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松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0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0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潮州220千伏径南(铁铺)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潮州220千伏径南(铁铺)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潮州220千伏径南(铁铺)输变电工程途径潮州市湘桥区和汕头市澄海区、饶平县。工程建设内容包括:

  (一)在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中山大道与瓷秀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建220千伏径南变电站。在500千伏澄海变电站和220千伏卧岭变电站站内备用间隔各新增2个220千伏出线间隔。

  (二)新建220千伏径南变电站~卧岭变电站双回线路,线路路径长度约13.6千米,按同塔双回架设。新建220千伏径南变电站~澄海变电站双回线路,线路路径长度约13.5千米,按同塔双回架设。解口现新联变电站~铁铺变电站110千伏双回线路接入径南变电站,形成径南变电站~铁铺变电站110千伏双回线路和径南变电站~新联变电站110双回线路。按同塔(杆)四回线路路径长约0.25千米,按同塔双回线路路径长约2.9千米,拆除现新联变电站~铁铺变电站110千伏同塔双回线路路径长约0.2千米。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汕头、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导线选型、相序及对地高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确保工程运行时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变电站应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相应标准,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沿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线路应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防尘和降噪措施,不得扰民。妥善处理施工废水,禁止排入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临时用地应控制扰动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按各自职权和职责负责。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汕头、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传  真:020-875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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