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第三条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2024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调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第三条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粤环办〔2024〕4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24〕1号)关于“下放部分环保领域审批权限”的要求,支持中山市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项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项目除外)”修改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项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项目除外)”。上述内容修改后,你市辖区内列入该条第一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你局本级负责审批(条款内容如有调整,审批权限同步调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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