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本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及省直管县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3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88.07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3.32、101.85、82.88、0.02万吨。
图1 2023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1.63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为0.11、9.84、1.67万吨。
图2 2023年全省氨氮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30.46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为0.78、18.28、11.39万吨。
图3 2023年全省总氮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3.63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为0.02、1.49、2.12万吨。
图4 2023年全省总磷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5.91吨、1.27吨、1.43吨。
废水中重金属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的排放量分别为0.51、2.66、0.28、0.01、2.13、0.84吨。
图5 2023年全省废水中重金属分源排放量 单位: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3年,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98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分别为6.53、1.42、0.02万吨。
图6 2023年全省二氧化硫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4.63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分别为19.29、1.28、43.94、0.12万吨。
图7 2023年全省氮氧化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13.00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分别为7.88、4.14、0.97、0.0045万吨。
图8 2023年全省颗粒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56.9万吨,其中,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分别为21.98、13.57、21.34 万吨。
图9 2023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分源排放量 单位: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3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8783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7589.35万吨、处置量为891.04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处置量(包括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分别为614.01、620.88万吨。
表1 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统计主要指标
*本年度生活源统计方法及统计口径根据本年度制度执行。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量包括往年处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