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3〕2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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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251-001-08,仅限液态)1000吨/年,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中900-005~007-09)3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264-011-12,仅限液态)40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231-001~002-16、398-001-16,仅限不含银的感光材料废液)1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336-054~055-17,仅限含镍废液,1500吨/年;336-058-17、336-061~064-17,27000吨/年;336-066-17,仅限退锡废液,6000吨/年)共345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304-001-22、398-005-22、398-051-22,仅限槽渣、污泥,3000吨/年;398-004-22、398-051-22,仅限液态,50000吨/年)共53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20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1000吨/年,废酸(HW34类,仅限液态)12000吨/年,废碱(HW35类,仅限液态)2000吨/年,含镍废物(HW46类中261-087-46,仅限液态)5000吨/年,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900-249-08,仅限含矿物油废包装桶)和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1-49,仅限不含氰化物的废包装桶,1000吨/年;900-047-49,仅限液态类项目物化处理工艺批准的危险废物类别500吨/年)1500吨/年,合计12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782964540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袁伟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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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3年11月20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8年11月20日 五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3〕229号
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5年9月,我厅以《关于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5〕470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8年11月,该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得我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900171211),核准能力为12万吨/年;2021年11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关于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东环建〔2021〕7828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予以备案。
二、根据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东环函〔2023〕224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251-001-08,仅限液态)1000吨/年,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中900-005~007-09)3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264-011-12,仅限液态)40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231-001~002-16、398-001-16,仅限不含银的感光材料废液)1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336-054~055-17,仅限含镍废液,1500吨/年;336-058-17、336-061~064-17,27000吨/年;336-066-17,仅限退锡废液,6000吨/年)共345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304-001-22、398-005-22、398-051-22,仅限槽渣、污泥,3000吨/年;398-004-22、398-051-22,仅限液态,50000吨/年)共53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20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1000吨/年,废酸(HW34类,仅限液态)12000吨/年,废碱(HW35类,仅限液态)2000吨/年,含镍废物(HW46类中261-087-46,仅限液态)5000吨/年,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900-249-08,仅限含矿物油废包装桶)和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1-49,仅限不含氰化物的废包装桶,1000吨/年;900-047-49,仅限液态类项目物化处理工艺批准的危险废物类别500吨/年)1500吨/年,合计12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9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母液残渣、表面处理废液、废包装桶、蒸发浓缩盐泥、废水处理污泥、废滤芯、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填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