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5〕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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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8类中的321-026-48、321-034-48),共15万吨/年; 【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1~005-02、272-001-02、272-003-02、272-005-02、 276-001~005-02),废药物、药品(HW03类中的900-002-03),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071-001~002-08、251-002~004-08、251-006-08、251-010~012-08、900-200-08(不含废矿物油) 、900-210-08 、900-213-08、900-215-08 、900-221-08 、900-249-08(不包括废包装金属桶)),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中的900-005~007-09),精(蒸)馏残渣(HW11 类中的251-013-11、252-009-11、 451-001~003-11 、261-106-11、261-110~111-11、900-013-11、772-001-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3~004-12、264-010~012-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04-13 、900-014~016-13),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66-009~010-16、231-001~002-16 、398-001-16、873-001-16、900-019-16),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0~051-17、336-052-17、336-054~064-17、336-066-17 、336-068-17,仅限废水处理污泥),焚烧处置残渣 (HW18类中的772-003-18(不包括无水洗预处理飞灰)、772-005-18),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5-22、398-051-22,不包括蚀刻废液),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49(不含废包装金属桶)、900~042-49、900-046~047-49、900-999-49 ) , 废催化剂 (HW50类中的251-016~019-50、261-151~152-50、261-173-50、271-006-50、276-006-50),共15万吨/年; 共计30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427MA55QTJ88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海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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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年03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5年03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6年03月23日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广东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重新申领水泥窑协同处置(集中经营模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21年11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30万吨/年水泥窑硅铝铁质固废替代原(燃)料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市环审〔2021〕18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3年2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15万吨/年铝灰渣预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梅市环审〔2023〕4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4年12月,塔牌科技公司、塔牌集团公司就上述铝灰处置项目取得我厅核发的5年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427231211),核准规模为15万吨/年。
二、根据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粤固环函〔2025〕9号)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梅市环审〔2025〕7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们公司以集中经营模式:
【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8类中的321-026-48、321-034-48),共15万吨/年;
【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1~005-02、272-001-02、272-003-02、272-005-02、 276-001~005-02),废药物、药品(HW03类中的900-002-03),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071-001~002-08、251-002~004-08、251-006-08、251-010~012-08、900-200-08(不含废矿物油) 、900-210-08 、900-213-08、900-215-08 、900-221-08 、900-249-08(不包括废包装金属桶)),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中的900-005~007-09),精(蒸)馏残渣(HW11 类中的251-013-11、252-009-11、 451-001~003-11 、261-106-11、261-110~111-11、900-013-11、772-001-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3~004-12、264-010~012-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04-13 、900-014~016-13),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66-009~010-16、231-001~002-16 、398-001-16、873-001-16、900-019-16),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0~051-17、336-052-17、336-054~064-17、336-066-17 、336-068-17,仅限废水处理污泥),焚烧处置残渣 (HW18类中的772-003-18(不包括无水洗预处理飞灰)、772-005-18),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5-22、398-051-22,不包括蚀刻废液),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49(不含废包装金属桶)、900~042-49、900-046~047-49、900-999-49 ) , 废催化剂 (HW50类中的251-016~019-50、261-151~152-50、261-173-50、271-006-50、276-006-50),共15万吨/年;
共计30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
三、你们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控措施。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磁性物质需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定确定其废物属性后,严格按相关规定利用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UV灯管等废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等规定,建立实时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并按时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四、你们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