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双公示”目录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双公示”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结合权责清单,我厅“双公示”目录于2022年11月1日更新。

 


行政决定部门
职权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省生态环境厅
对交易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件和核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或不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八条第一款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项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七条第一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或者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或者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第八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2003年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正】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七至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第六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2003年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备注:行政相对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