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6号
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00198
组织机构代码:66495841-4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苗村白石坳
法定代表人:周小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会同佛山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2012年6月19日和8月9日对你公司佛山市白石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项目经粤环审〔2007〕3号文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粤环审〔2010〕47号文批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交接、暂时贮存等环节的设备、程序和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入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盛装于周转箱内贮存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中。你公司在该处置中心共贮存约600吨医疗废物,其中应急储藏仓库贮存约50吨、焚烧车间贮存约100吨、暂存间贮存约100吨、洗车间贮存约100吨、车棚贮存约250吨。但是,上述焚烧车间、洗车间和车棚等场所的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上述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
上述事实有我厅会同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2年6月19日和8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佛山市白石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3号)、你公司《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30号)整改情况报告》(佛威医〔2012〕026号)和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检查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厅于2012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3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露天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并在60日内改正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医疗废物的行为。2012年10月25日,你公司向我厅报送了《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30号)整改情况报告》(佛威医〔2012〕026号),称截止到9月底,已经将露天堆放的医疗废物全部清理。经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2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核实,你公司收集的医疗废物已全部暂存于冷库,焚烧车间、洗车间、车棚等原暂存点的医疗废物已全部清空,无露天堆放情况。
2012年12月26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4号)。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该处置中心建有一条15吨/天的医疗废物焚烧线,但到2012年上半年,佛山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增加到17吨/天,你公司虽尽全力进行安全焚烧处理,但现有处理能力仍不能完全满足日处理需要,只能将部分医疗废物暂存于场内有仓库作用的空间内,并积极安排转运到佛山市外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进行安全处理,同时对临时贮存点采取了必要的防范和定期消毒措施;2、目前,佛山市已采取了医疗废物减量化的措施,全市产生的医疗废物正逐步恢复到13吨/天的水平,你公司也正积极安排现有焚烧线的大修工作,保障处理能力;3、你公司对部分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没有对外界环境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切实有效的保障了佛山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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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28日
抄送:佛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