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3号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400035087
组织机构代码:61844393-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9楼
法定代表人:林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会同广州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2年2月10日和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2年12月12日以粤环函〔2002〕852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州市华南南路二期工程太和~广汕路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跨越梅帘水库路段,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翻落水体,并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路面排水缓冲池,防止营运期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事故性泄漏直接排入水库;全线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对公路沿线的有关噪声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该项目已于2003年12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该项目已在跨越梅帘水库的梅窿1#、2#特大桥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撞栏防止危险品车辆翻落水体,在桥底部安装纵向排水管,桥底路线侧面设置排水沟和沉沙井,桥面雨水或车辆泄漏废水通过排水管引向路线侧面排水沟后流入沉沙井。但是,该项目未按要求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路面排水缓冲池。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会同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2年2月10日和9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州市华南南路二期工程太和~广汕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2〕852号)以及你公司《关于广州华南南路二期工程太和~广汕路段工程环评批复落实的说明》华南发函字〔2011〕第82号)、《关于提交华南南路二期工程太和-广汕路段相关环保材料的函》(华南发函字〔2012〕第6号)和《关于补充华快二期太和-广汕路段环保检查资料的函》(华南发函字〔2012〕第18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12月27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1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