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13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26000028665

组织机构代码:77119677-7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大巷涌路143号(工业大楼)4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张守莲

一、调查情况及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广州市东沙至新联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115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41013号文作出审批意见。该项目于2005年底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底正式建成通车运行,但是,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根据上述审批文件,该项目所设的紫坭河特大桥、沙湾特大桥桥位处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该项目应重点做好的工作包括:采取防护栏加固等工程措施防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翻落水体,并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缓冲池,严禁营运期桥面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事故性泄漏直接排入水体;应配套处理设施对公路服务区、养管工区、收费站的污水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废水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该项目全线应采用沥青混凝土作路面铺设材料,并采取隔声窗、隔声屏障等隔音降噪措施对公路沿线南浦西一村等噪声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确保环境噪声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要求。

我厅执法人员2013327日对上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全线通车运营,全线已建成特大桥17座、大桥6座、中桥5座、收费站6处、管养中心1处等。公路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沿线的部分噪声敏感点路段安装了隔声屏障,但是经过碧桂园东苑、紫坭住宅、张松村、放马岗、增沙等路段未安装隔声屏障。公路服务区正在建设,管养中心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项目跨越的大石水道、紫坭河、沙湾水道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均已采取防护栏加固等工程措施,该项目跨越水道段的桥面雨水通过收集管道往水道堤外排放,未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粤环函〔20041013号)、《隔声屏工程量统计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运行通车时间超过2年,项目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问题敏感,但是该项目未完全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在紫坭河特大桥、沙湾特大桥等大桥两端未按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的缓冲池,水环境安全隐患大。因此,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13729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3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3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3819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案涉项目跨越河道的桥梁均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意见设置了桥面水收集系统,在沙湾河道两侧设置了应急收集池。2.案涉项目于201012月通过交工验收,目前处于通车试运行阶段。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通车试运营2后”是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环保验收是竣工验收前的一个专项验收,不存在未经环保验收就进行通车试运营的情况。3.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中适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相关标准的前提是“造成较大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案涉项目从未发生由于道路设施造成水体污染事件,所以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认定。4.粤环函〔20041013号文中未明确要求环保竣工验收的时间,只是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在规定限期内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以案涉项目不存在粤环罚告字〔20131号文中的处罚条件,应当对当事人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中关于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规定,环保单项验收与通车试运营2年均属于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并非环保单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均未规定“通车试运营2后”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具备的条件。2.根据我厅执法人员2013910日的现场复核情况,案涉项目沙湾特大桥南、北引桥各建设了两个临时排水缓冲池,但未采取防渗措施,无隔油、沉淀等处理功能;紫坭河特大桥未建设排水缓冲池,不符合粤环函〔20041013号文中关于“并在大桥两端设置足够容积的收集处理路面排水缓冲池,严禁营运期桥面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事故性泄漏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3.案涉项目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水环境保护问题敏感。该项目未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建设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达到环评审批文件中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大。4.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即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规定。你公司提出的粤环函〔20041013号文未明确验收时间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927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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