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11号
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55919828-1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
负责人:陈南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负责的清远北江三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1年10月15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1〕713号文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审批文件,该项目桥位处于清远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问题较为敏感;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项目营运期路面径流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要采取具体工程措施防止营运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事故性泄漏或翻落北江水体,确保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公路沿线的草沙村、第一城、西加村等环境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该项目于2002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04年11月正式通车运行。2013年4月25日,我厅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使用,有车辆通行。该项目未按上述审批文件要求对公路沿线的草沙村、第一城、西加村等环境敏感点采取噪声防治措施,未建设路面排水收集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缓冲池。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2013年4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粤环函〔2001〕71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明确清远市北江大桥扩建工程北江三桥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函》(清府函〔2012〕338号)、清远市交通局出具的《关于成立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清市交〔2003〕94号)、《关于调整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清市交〔2009〕192号)和《关于对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相关问题的说明》、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清远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相关问题的说明》和《清远北江三桥、北江大桥扩建工程环保验收情况汇报》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项目运行通车时间超过8年,且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问题敏感。但是该项目未完全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路面排水收集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缓冲池,水环境安全隐患大。因此,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13年7月25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3〕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19日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