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44190000863

组织机构代码:75921377-3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9

法定代表人:丁海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118日现场检查及进行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1030日以《关于东莞五环过境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544号)对你单位建设和管理的东莞五环过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了审批意见。根据原广东省环保局上述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所设东莞水道特大桥跨越东莞水道河段,东莞运河特大桥跨越厚街水道河段,大汾北特大桥跨越万江河河段,谷涌特大桥跨越谷涌水道河段,以及同沙水库水质目标均为类,水环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应在桥梁或路段两端设置收集处理桥面排水的缓冲池,并具备沉淀、隔油功能,将营运期初期雨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性泄漏引入缓冲池处理,严禁直接排入类水体。项目还应采取安装隔声窗或绿化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谷涌村等环境敏感点噪声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上述建设项目已于20059月全线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但是,该项目未按要求在东莞水道特大桥跨越东莞水道河段、东莞运河特大桥跨越厚街水道河段、大汾北特大桥跨越万江河河段、谷涌特大桥跨越谷涌水道河段以及经同沙水库路段等桥梁和路段两端设置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缓冲池)。该项目虽然全线采取绿树林木降噪并在翰林学校(原职业学校)、中信森林湖小区路段安装了隔声屏障,但是在嘉怡苑、翠湖花园、东方医疗门诊、金丰花园及东阳小学等5处环境敏感点未采取安装隔声窗的消声降噪措施。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1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东莞五环过境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544号)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126日和1222日,我厅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1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我厅于2012111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上述项目是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不收费、非经营性的民生公益项目,在建设和营运期间未发生水环境污染问题和事故且正在采取积极的降噪措施,项目“未验先投”既是历史遗留问题,还受客观技术条件的制约。因此,50万元的罚款处罚过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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