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9号
珠海市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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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7287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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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汉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于2011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条镀镍生产线和一条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但是含镍废水未单独处理。经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收集池及废水处理站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综合废水收集池水污染物的总铬超标11倍、总镍超标2.2倍,废水处理站排口水污染物的总铜超标0.3倍、总铁超标5.0倍、总氮超标2.8倍。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2月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1〕第149号)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2年4月6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中关于“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700元(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40元的5倍)。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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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