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0号
珠海市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2023717
组织机构代码:72876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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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汉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于2012年3月20~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塑料电镀车间私设暗管一条,有废水未经处理从暗管直接排入厂界外的下水道。经对你公司暗管废水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废水中总铬、总镍、总铅、总铜、总铁、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分别超标19倍、10倍、1.4倍、22倍、324倍、0.2倍、4.7倍、0.4倍和0.3倍,pH低于标准下限4.08pH单位。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3月20日和3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2〕第21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2年5月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中关于“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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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抄送:珠海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