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2号
广东惠州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2000001835
组织机构代码:75834818-2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上头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1月2日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3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管理的广东省惠州剑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关于广东省惠州剑潭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3〕399号),并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广东惠州东江(剑潭)水利枢纽工程装机容量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08〕54号)。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广东省惠州剑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废水须配套处理设施并处理达标方可排放。上述项目首台机组于2006年10月开始投入运行,所有机组于2007年10月全部投入运行。该项目管理区内配套建设了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1座,厨房配套建设了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1月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关于广东省惠州剑潭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3〕399号)、《关于广东惠州东江(剑潭)水利枢纽工程装机容量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08〕54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11月24日和2012年4月18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