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5号
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59212
组织机构代码:77185697-4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1月9日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5年11月18日以粤环函〔2005〕1332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该批复文件要求,上述建设项目所设下渡大桥、坡头吓水库大桥分别跨越了下渡水库、坡头吓水库,应配套建设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项目还应采取安装隔声窗、声屏障或绿化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上述项目已于2009年9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但是,该项目建成的下渡大桥、坡头吓水库大桥未按要求落实桥面及路面雨水收集系统、未在桥梁两端及道路两侧设置排水缓冲池。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1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关于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5〕1332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12月6日和2012年4月17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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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