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16号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056451
组织机构代码:27930251-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杨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1月2日和12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7年1月25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深圳市南头至光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关于深圳市南头至光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45号)。根据该批复文件要求,上述建设项目经过铁岗水库-石岩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丽水库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水环境问题比较敏感,应配套建设相关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还应采取安装声屏障或者隔声窗等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上述项目已于2008年1月建成通车并一直运行至今,项目穿越深圳市铁岗水库、石岩水库,全线有10多公里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项目配套建设了双层防护撞栏、路面雨水收集系统、排水缓冲池及隔声屏障等有关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1月2日、12月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1年11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关于深圳市南头至光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45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4月20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