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8号
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144010080071
组织机构代码:4553535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6楼610房
法定代表人:官万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2年2月10日和2012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2年8月7日以粤环函〔2002〕522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园东路延长线(新塘荔新路~中堂北王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项目施工期污水及跨越东江、仙村涌大桥营运期桥面径流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须采取具体工程措施防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车辆事故性泄漏或翻落东江,确保东江水质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公路沿线的塘美村、道稳村等8个环境敏感点进行噪声防治。根据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该项目跨越的仙村涌及东江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项目已于2003年12月底建成通车,项目虽然在跨越东江的大桥设置了6个缓冲池,但其中只有1个完好,有3个需要修复,有2个损毁比较严重;项目全线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在道稳村路段设置了隔音屏。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2年2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9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及《关于广园东路延长线(新塘荔新路~中堂北王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2〕522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11月1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我厅于2012年11月28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案涉项目是广州市“东进”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早日实现全线贯通的要求,于2003年12月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广州东部地区道路交通条件,同时作为非经营性的收费道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已建成了东江、仙村涌大桥的缓冲池,全线铺设了改性沥青路面,在道稳村路段设置了隔音屏;3、由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的多次更迭,致使迟迟未能完成环保验收工作。目前,针对未落实的环境敏感点的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已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计划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对已损害需修复的缓冲池,已完成修复工作;4、该项目自2003年12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发生因为道路设施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也未收到过由于道路噪声引起的书面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2日
抄送:广州市、东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