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9号
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400077129
组织机构代码:61877849-8
地址:广州增城市永和镇余家村
法定代表人:林凯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行政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和2012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现场检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9月11日以粤环函〔2006〕1304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州荔湖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该项目高尔夫球场建设规模为27洞,要求项目应按照中水回用的原则,优化设置球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喷灌系统,确保废水不外排;球场喷淋污水、雨污水经人工湖集中蓄积后循环回用;餐厅含油污水及其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标准排入人工湖;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所有废水均不能排入余家庄水库。会所餐饮油烟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并高出周围200米半径的建筑5米以上;应落实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措施。上述项目已于2000年建成18洞,并于2000年底投入使用,2005年9月建设完成另外9洞并投入使用。该项目只对喷灌系统进行了优化设置,未建设球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球场喷淋污水、雨污水、餐饮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全部排入五级阶梯式人工湖蓄积后循环回用,不外排,但其中餐饮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经处理后再排入人工湖;会所的餐饮油烟收集后简易处理,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且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高出周围200米半径的建筑5米以上。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2年9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州荔湖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304号)、你公司《关于广州荔湖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现状及环评落实情况汇报》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8月15日和11月15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上述球场项目建造时间达十几年,草坪退化,项目一直以来经营困难,严重亏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对球场进行全面重建,于2011年底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规划设计,并对球场进行改造,届时将在广州东部地区提供高尚运动、旅游、休闲的度假区,同时将增添就业岗位,提升政府财政税收;2、你公司已将球场及相关地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委托设计规划,设计图纸完成后立即施工,以避免重复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17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相关陈述申辩理由,同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已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4日
抄送:广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