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5号
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5287
组织机构代码:77016710-6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四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KHOR KIEM TEOH(许锦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行政执法人员2011年10月21日和2011年11月8日以及江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2011年11月4日和2012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现场检查,我厅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9月15日以粤环函〔2006〕1346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出运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码头排水系统,码头地面设置挡水围栏和集水槽;码头冲洗水、初期雨水及船舶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送你公司自建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并尽可能回用于生产、绿化等,确需外排的废水应达到规定标准;应采取防尘措施,确保码头周围界外粉尘浓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要求;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码头边界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项目已于2006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该项目已建有三级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然后排入银洲湖(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采取了隔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但是,该项目未完全落实环评批复中优化设置码头排水系统的要求,未对码头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2011年10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1年11月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环保局2011年11月4日的现场检查记录、2012年9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以及《关于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出运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1346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11月16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1号)。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免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出运码头项目规模较小,只是满足公司自身生产的管桩产品的出运需要,运输量较少,船只来往较少;2、你公司环保设施已经建好,运行稳定,没发生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影响小;3、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0年编制完成《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出运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并将上述报告及其他环保验收材料于2011年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但因故并未受理,其后由于管理需要,由江门市环保局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但是,你公司陈述申辩时并未提供已向我厅或者江门市环保局正式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决定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1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相关陈述申辩理由,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2日
抄送:江门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