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2〕26号
雷州市天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2000002904
组织机构代码:70786636-9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广海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会同湛江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1月7日和2012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现场检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4月18日以粤环函〔2006〕537号文对你公司年产盘式蚊香30万箱(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喷药房应采用螺旋液体回收器回收逸散的菊酯,剩余废气通过有效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对烘房产生的烟气要采取必要的脱硫除尘措施,烟囱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能接受该项目废水前,应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后回用或外排。该项目已于2007年8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已在喷药房设置了螺旋液体回收器回收逸散的菊酯,剩余废气由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烘房燃用无烟煤,并对烟气设置了螺旋消烟燃煤机处理措施,烟囱高度约18米;因雷州污水处理厂尚未能接受该项目废水,因此,该项目产生的废水收集于自建的废水处理池,经酸碱中和法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2011年10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11年11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9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雷州市天品有限公司年产盘式蚊香30万箱(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537号)以及雷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证明》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9月13日和11月15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1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1、你公司成立于1995年,当时蚊香生产属于轻工日杂管理,无需环保审批,自国家将蚊香归类为家用卫生用药后,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迁址建厂,并按环评的要求进行落实;2、你公司几年来一直遵纪守法,未受到处罚和投诉;3、国家对雷州市的环境治理工程投入太少,导致你公司生活污水至今不能与污水处理厂接口,只能自建废水处理池,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这也是迟迟不能验收的原因;4、目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已完成,各项指标均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3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并在确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规定的相关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也依法综合考虑了相关因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3中关于“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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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2日
抄送:湛江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