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10

 

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沙井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730X6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蚝一经济发展公司西部科技工业园A9栋开办

负责人:秦春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8323日在你单位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并于4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04】,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铝浓度为3.96mg/L、悬浮物浓度为274mg/L,分别超标1.0倍和8.1倍。我厅执法人员于20184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323日现场采样时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有运行。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04】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我厅执法人员20184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30076496730X6001P)、你单位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茅洲河流域河流水质污染较重,需采取严格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你单位位于茅洲河流域,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

2018425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04】;510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15号)。726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厅于2018821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1、根据《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04】的相关内容记载,可以说明现场采样时水是无色的,然后你单位停止排水2分钟,2分钟后总排放口再次排水,采集悬浮物水样时刚好是总排放口再次排水的瞬间,当时水样是乳白色的,如果不是因故停止排放废水2分钟,悬浮物不会超标排放,而经自查,废水停止排放的原因是因为维修配电柜停电2分钟造成废水泵停止工作,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反映当时总排口正常的排水情况,你单位日常如发现或检测到废水有异常或超标,会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关闭外排阀门,把异常或超标的废水导入综合废水池重新处理;2、在废水处理过程中,为增加沉淀速度和效果,需投加聚合氯化铝作为混凝剂,这是处理工艺设计的,而铝是双性物质,遇碱溶于碱,不能在沉淀池中完全沉淀,难免有一些波动,导致这次监测总铝超标,你单位电镀工艺没有镀铝,是在处理废水过程中投加铝,对总铝超标进行处罚不合理;3、你单位是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水污染处理设施,并非设施不能正常处理生产废水。所以,应对你单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厅认为:1、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883日出具了《关于恒基镀膜(深圳)有限公司沙井分厂进行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抽测情况的说明》,认定上述监测报告及相关采样行为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客观公正;2、你单位未提供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证据和依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你单位所称现场采样时因突然停电导致采样不规范、总铝不是你单位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以及悬浮物采样时已关闭你单位外排口之后的应急阀门等情况。综上所述,对于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9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95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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