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05〕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5〕3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对辖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省环保局科技处,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地尚未成立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市环保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参照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方法,尽快成立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规范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3日印发
急 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37号
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建设已成为我国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重审批轻建设,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资源开发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未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依法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我局决定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并列为2005年国务院领导要求深入开展的严查环境违法、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主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包括全国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投资建设重点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资源开发活动。
2、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设立自然保护区时,是否履行了《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申请、评审、批准、备案等程序;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6、调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投资机制等情况。
四、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各地区自查、省级抽查、国家级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1、自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逐个检查,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2、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督查。我局将协调监察部组成督查组,对群众、媒体反映强烈、有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行为及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由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时间安排
1、2005年3-5月,各地联系实际情况编制各地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方案,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工作。
2、6-7月,省级环保部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8-9月,国家环保总局组成检查组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4、10月,整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情况。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2、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3、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将违法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5大重点之一,加大环境违法的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紧密协调监察部门,对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加强政务公开。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破坏自然保护区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典型案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扩大信息发布渠道。鼓励媒体监督,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我局在总局网站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专栏,发布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例。
5、建立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在对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涉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管理职能的,要移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督办案件的处理情况,逾期不办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6、做好专项执法检查信息调度等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监察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报送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或环境监察局(总队)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