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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2024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

粤环办〔202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有关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厅对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项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和珠海横琴新区辖区内项目除外):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水利:跨流域调水工程;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2.能源:燃煤(含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燃油的发电、热电联产项目(利用现有项目协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泥的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不含本数)的水电站;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3.交通运输:新建、扩建运输机场。

  4.采掘冶金:新建金属矿开采项目(地下开采且开采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单一铁矿除外);新建硫铁矿、磷矿及砷矿开采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

  5.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生产项目。

  6.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丙烯腈、丙烯酰胺、己内酰胺、使用生物法工艺的1,3-丙二醇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为主要产品的生产项目。

  7.机械建材: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新建拆船项目;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平板玻璃生产项目。

  8.轻工:化学法(含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

  9.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安全填埋处置项目;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二)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三)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5000吨/日以上的项目。

  (四)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500吨/年以上的项目。

  列入本条前款规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一)统一定点基地内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二)经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内,且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采掘冶金、石化类项目除外)。

  (三)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且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二)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和珠海横琴新区辖区内项目除外)。

  (四)其他依法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项目。

  五、海洋工程项目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项目。

  六、备注:

  (一)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省改革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级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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