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3〕14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为做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
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许可证审批权下放与加强环境监管结合起来,提高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工作。
二、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
自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批下放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辖区内申领许可证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许可证审批权顺利承接。省环保厅已核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今后办理许可证变更或续证手续等业务则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三、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见附件1),请各地参照执行。
四、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每年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严控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工作。二是要加强许可证单位备案管理。许可证单位异地接收严控废物的,应向拟接收严控废物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日常巡查、核查力度。将严控废物转移、流向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切实加强对企业违法违规转移、处理严控废物行为的预警分析,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联单样式见附件2)。污泥产生单位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许可证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加大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
各地要积极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严控废物的危害性,科学理性对待严控废物处理项目,自觉参与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黄潘贤
电 话:020-89779139
传 真:020-87535575
邮 箱:huangpanxian@gdepb.gov.cn
附件: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2.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样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印发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doc
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