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4〕93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 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 9 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生危险废物等情况。按日申报实行“零报告”制度,经营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也要每天通过省信息平台报告情况。
二、全面试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监管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广州、深圳、珠海等已经实行市内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的,须按时将有关数据传输至省信息平台。
为了配合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审核。已经办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9月30日前要在省信息平台上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试行电子联单期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通过省信息平台进行转移联单信息网上填报、保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可通过网上打印转移联单做好废物交接记录,移出地、移入地环保部门可通过省信息平台及时跟踪废物转移信息。运输单位应尽快完善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记录,为下一步实现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打好基础。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不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三、上下联动,落实责任,确保省信息平台运行畅顺
(一)强化数据审核,保障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通过省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和转移,对申报的数据要认真进行审核,切实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网上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市级环保部门每月现场抽查审核不少于10%的国家级重点产生单位和20%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和填写转移联单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平台使用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关键环节,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工作,对产废单位没有按要求填写电子转移联单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经营单位执行按日申报和电子转移联单的情况,将作为其规范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省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辖区的相关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深入企业开展检查指导,针对企业在省信息平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培训,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我厅。为交流各地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厅将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情况。
四、其他方面注意事项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信息由地级市环保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14年9月1日前报我厅(联络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二)省信息平台操作使用手册、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可在平台登陆界面有关专栏详细了解。
(三)业务咨询与联系。
平台业务咨询:黄潘贤 020-89779139
附件:1.广东省2014年度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名单
2.广东省各市县(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联络员汇总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6日
广东省2014年度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名单.doc
广东省各市县(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工作联络员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