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发〔20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9日
广东省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及其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到2020年,实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测全覆盖,每季度监测一次。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开展清理整治。对水质超标的水源,制定达标方案,开展污染整治。对水质确实难以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
4.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以县为责任主体,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按照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1个以上保洁员标准配备。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100%。着力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5.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并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设施设备和模式。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城镇周边的村庄、渔村、渔港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建设茂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示范基地。到2020年,确保完成35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40%以上。
6.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第三方运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城镇环卫运转体系、责成县级有关部门或所辖乡镇(村)负责运营等模式,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经费稳定、职责明确、设施运行良好的长效管护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7.推进畜禽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修订《广东省生猪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引导畜牧业从珠三角地区和水源地、水网地区向山区、农区转移。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各地级以上市应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推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优先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湛江、潮州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8.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畜牧大县和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实行“一县一案”“一场一策”,指导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设施装备改造升级,实现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定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9.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优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与区域双控制,逐步扩大珠三角地区劣Ⅴ类水体禁养区范围。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到2019年,完成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视频监控设施,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着力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和鉴江、小东江、榕江、新兴江等流域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10.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依法严格养殖用地用海审批和执法。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立现代渔业园区。严控近海养殖网箱数量,大力发展外海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海洋牧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到2020年,新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场5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2个以上。大力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动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在佛山南海区和三水区、湛江吴川市、茂名茂南区加快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大力推进以东江流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修复水生生态环境。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1.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深入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协同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和果菜茶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12.加强秸秆、农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作物收获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化开展就地还田。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惠州、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等市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13.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节水农业,实施农业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任务改造。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1。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创建一批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农业公园和休闲农业品牌创建活动。
14.实施耕地分类管理。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为依据,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韶关、湛江、清远等市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汕头、韶关、清远等市要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1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以及镍镉电池生产、电镀等涉镉重金属行业企业,到2020年,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6.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农业。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在重要河流、湖泊、河口、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
17.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技术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信息渠道,以及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从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
六、加强实施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治理本地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统筹全县(市、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带领各村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工作。
19.完善经济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地下水超采地区、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完成改革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20.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鼓励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21.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22.加大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整合统筹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3.强化监督工作。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