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人民政府,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茂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9〕581号,附件1),我省2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评价结果总体较好,其中,连州市为“轻微变好”,新丰县为“轻微变差”,其余19个县域均为“基本稳定”。请各地认真对照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域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严格生态空间管控,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监管,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二、各县域应加强对承担委托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日常监管,采取现场质控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调查各县域委托第三方监测情况,请有关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梳理2018年以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填写附件2表格,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电子版发送至973152886@qq.com)。
三、评价结果表明,新丰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其中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得分均较低。新丰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于8月10日前报我厅。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做好技术指导。
附件:1.关于2018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通报.doc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2018年以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统计表.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俊 020-8753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