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评审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粤环办〔202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库建立、使用、调整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评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现场调查等活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专家库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设立。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环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中心管理专家库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动态调整、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冻结、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促进专家合理流动;
(三)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汇报专家库运行情况。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三)熟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相关的生产、研究、教学及环境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五)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核查、技术支持、政策咨询等活动;
(六)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专家库人选;
(七)无学术不端和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
第六条 省固环中心根据所需专业的类型,向有关单位征集专家信息。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的原则,填写《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表》(附件1)、《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单位和申请人对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固环中心应加强与推荐单位的沟通,根据申请人的专业特长等进行初步审核和遴选,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工作内容:
(一)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的现场技术审核,编写技术审核意见,提供技术咨询。
(二)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评估。
(三)参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现场调查。
(四)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其他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专家职责:
(一)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咨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行独立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再提供与评审有关的编制论证报告、参与论证评审等有偿服务。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任何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财物及吃请,不得大肆宣扬专家身份并套取利益,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若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咨询等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未提出回避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并移出专家库;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六)专家可以按规定收取专家评审、咨询费。
(七)主动参加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在评审工作中接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汇总评审、咨询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信息均录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智能化管理。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原则上专家当月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评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专家评审结束后,由中心组织者对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专家库专家资格六个月:
(一)被抽取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2次以上的;
(二)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三)评审专家与其申报专业方向不对口,在评审过程中无法科学评审且未提前告知项目经办人员。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专家库,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违反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受到企业等相关单位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评议不合格两次以上者;
(三)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法律纠纷或参与过环评文件编制、提供过咨询服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所在单位通报其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声誉的或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入库专家资格的;
(六)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宜担任的;
(八)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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